2018年7月刑事警察局盛大宣布破獲意圖走私進口504支具殺傷力空槍案,並邀內政部長徐國勇、警政署長陳家欽出席記者會。徐國勇部長嘉許警方,阻絕非法槍械於岸際,此案對於維護治安是很大指標。經過一年多偵辦起訴,基隆地方法院判決出爐,被告偉剛公司副董事長陳書紘無罪。
這批所謂「意圖走私」的空氣槍,其實是位於五股的偉剛科技公司2017年出口到德國的玩具槍,因機件瑕疵隔年三月退運回台,準備維修後復運出口。偉剛公司因耽心此批貨品重新檢驗動能曠日廢時,已向海關切結拋棄。但該批貨未被銷毀,反而在2018年7月20日,徐國勇部長上任第五天,出現在重大案件記者會上,當時即引起民間不少議論。
內政部長徐國勇在警政署長陳家欽陪同下,檢視查獲的「非法槍械」
本案被以製造運輸具殺傷力空氣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為由移送偵辦及起訴。這也是近年來第三件,國內大型玩具槍外銷廠被懷疑產品具殺傷力移送法辦,後獲判無罪的案例。前二個案子是台南的建瑋玩具和彰化的怪怪貿易,均已無罪定讞。
依據判決書,偉剛公司陳書紘獲判無罪的主要理由,雖然具殺傷力的空氣槍非經許可不得製造,但「殺傷力」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地檢署以該批玩具槍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的單位面積動能為由起訴,但負責檢測的刑事局亦僅提供動能數據,並未認定超過此單位面積動能即代表有殺傷力。
而且壓縮氣體產生的動能會因環境溫度改變而有不同結果。警政署網站介紹的鑑定方法,是在攝式19至27度的氣溫下進行測試,偉剛公司出廠檢測依據前述方法,以攝氏20度恆溫環境進行測式,結果均低於20焦耳/平方公分。法院認為,刑事局自行以較高的氣溫環境進行測試,產生較高動能數據,自不能作為不利被告的證據。
法官的見解與之前怪怪貿易無罪確定的理由略有相通。怪怪貿易生產的G96玩具槍被認為超過殺傷力標準遭起訴。檢方敗訴的理由是,怪怪的產品設計是以12 KG瓦斯為動力,射擊0.2 g BB彈,警方卻以22 KG瓦斯射擊金屬彈丸進行測試,使廠商完全無法預知廠內檢驗合格無殺傷力的玩具槍,會不會因市場出現更高壓的氣體而變成不合法。亦即將來如出現超過22公斤壓力之氣瓶,或其他材質之彈丸,如以之進行鑑定,則可能發生現在鑑定合格之空氣槍,在未來可能被鑑定為具有殺傷力之情形。
基隆地院也認為,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下訂生產之玩具空氣槍,如已符合進口國家相關規定,亦應整體考慮行為人在槍身設計與內部配件的使用,不能逕以空氣槍本身物理結構所能達到之最大動能評斷其是否具有殺傷力。亦即合法空氣槍既屬流通市面的娛樂休閒用品,世界各國亦有空氣槍產品銷售全球,於貿易自由化、全球化與科技日新月異之現代,要製造空氣槍與其他各國產品競爭,自不能單以我國法定動能標準為唯一設計依歸,自應考量在不同國家不同規制標準下所能機動調整之最大效益設計,產品始具競爭力。
偉剛公司是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的會員廠商之一。包含偉剛在內的數十家台灣玩具槍廠生產的玩具槍以品質精量揚名於國際,目前在全世界空氣軟槍(即俗稱BB槍)市占率接近七成,是少數不受全球化影響而外移,且仍領先日本、中國等鄰近國家的傳統產業。
玩具槍主要用途為生存遊戲,目前國內活躍的生存玩家估計約十餘萬人。相較於真槍,玩具槍有成本低、安全性高的優點,目前也愈來愈普遍應用於部隊與警察單位的訓練。雖然二者外觀類似,但玩具槍因不須承受火藥爆發產生的高壓,因此多採用鋅合金等亞金屬為材質,更不會使用真槍必須要到的高碳鋼等材質。玩具槍的內部因須安裝馬達、氣閥、氣室等零件,在結構上也和真槍完全不同。有些人認為玩具槍可輕易改造成真槍,其實都是以訛傳訛,或被有心誤導。
玩具槍是以電池驅動馬達、或以瓦斯、二氧化碳等壓縮氣體為動力,屬於物理原理。而真槍則是靠火藥瞬間燃燒的化學變化產生能量。二者在能量來源截然不同,能量大小也有數十甚至上百倍的差距。
內政部去年為加強處理改造槍枝問題,提出槍砲條例20-1條修法,主要是加強對模擬槍的管制。模擬槍與空氣動能的玩具槍非屬同類產品,但在警方執法過程中,仍經常現混淆不清的情形,尤其部分員警甚或警察單位,基於績效或政治宣傳,使玩具槍產業蒙受不白之冤。
依據警政署統計,每年警局將空氣動能的玩具槍受刑事局檢驗為數不少,但絕大多數均不具殺傷力,而玩具槍涉及殺人等重大刑案更是寥寥可數。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呼籲政府,應趁此次修改槍砲條例的機會,一併解決長期以來空氣槍和玩具槍情輕法重,吸引警方過度執法的弊病,以維護產業界合理生存環境,以及玩家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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