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在7月25日預告修正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的修正草案,預告期只有5天。公告一出,引起玩具槍廠商和玩家的普遍疑慮。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緊急邀集業者會商,並廣泛蒐集玩家們對此案的意見。經/7/31一場業內座談會與8/1與政府機關溝通,我們做成以下二點結論:

一、20條之1條文對模擬槍的定義過於籠統,其他條文給警察部門的授權太大,我們無法衡量該條文對產業和消費者造成的衝擊性,因此主張「20條之1修正條文全案撤回」。

二、可能危害治安的改造槍枝問題,主要出自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基於共同關心治安,我們建議修改槍砲條例,有關改造或製造槍枝行為的罰則。具體建議是另以修法或由主管機關發布解釋令,使各式土造手槍罪適用槍砲彈刀條例第七條之各式手槍罪,避免使用第八條其他武器重罪輕判的情形。

雖然我們和警察一樣,都希望台灣的治安變得更好,但基於以下幾點理由,我們目前恕難配合警政署的步調修這條法律。

 

第一個理由是,研議修法的公共參與不足。今年3/28玩具槍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即有會員提案,預警內政部或經濟部有意透過修改槍砲條例或制定國家標準等方式,將市售的「操作槍」納管。由於協會會員中從事操作槍或各式模型槍生產的業者屬極少數,而且也不知政府修法的方向。協會在第二天立即行文給內政部與經濟部等單位,表達未來若修改相關法令,務必邀集協會與業界參與的主張。經濟部與內政部也在4/12和4/17分別回文給協會,表達一定邀請協會參與未來的法令研議。

 

以下是這二紙公文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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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經濟部有些官員開始和協會聯絡,請協會提供協助幫政府部門了解操作槍產業的樣貌。除了介紹廠商給經濟部認識外,為以後協助政府修改法令做準備,協會也邀集了二次小型的座談會,研討如何制可行的政策,一方面協助警察遏制模擬槍改造的問題,一方面也能保障業者合法的權益,特別是大部分生產BB槍的業者,不要因為立法不當,原本合法的權益受傷害。

 

我們真的很想成為政府的夥伴,所以一旦政府有需求,我們就很努力幫忙想辦法。可惜政府部門不太想讓我們知道他們正在做什麼,所以我們看到20條之1條文草案的時間,和所有人一樣,都是等草案在警政署網站預告,我們才第一次看到。

 

這樣的修法態度,不但違背了內政部長給協會的承諾,也讓人很不放心。立法之初就有黑箱作業的心態,我們如何預判未來依法行政的品質?

 

第二個理由是,我們無法預期立法的原旨與未來執法的內容,差距會有多大。雖然警政署解釋修法的目的僅針對市售操作槍改造成具殺傷力槍枝的問題,但即便立法宗旨說得清楚,一旦法條通過,法律條文仍將是執法單位移送與法官判決的主要依據。例如民國72年制定槍砲條例時,玩具槍尚未普遍,列於第四條的空氣槍,所指應與玩具槍無涉,也因此政府才會在民國81年另發布玩具槍管理規則,但民國91年該規則廢止後至今,如果生產販售玩具槍動能逾所謂殺傷力標準,警方仍以違反槍砲條例移送,法官判決亦是。顯見隨時間移轉,立法宗旨會被遺忘,法條的效力則長存。本次修法限縮人民權益,條文務必力求嚴謹,絕不能以立法當時所陳述的宗旨或執法承諾,為法條的模糊化或寬鬆定義取得正當性。

 

另外,本次修法最讓人耽心之處,由於條文中對於模擬槍的定義模糊化,使得立法與未來的執行可能有明顯落差。雖然草擬法案的警政署官員自信對所謂玩具槍與操作槍的分辨十分清楚,但第一線的執法人員是否也有此專業能力?最近幾個月,警方召開至少二次記者會,宣稱破獲改造槍枝案,並以此訴求操作槍納管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但在記者會現場,陳列的查獲品卻都是空氣槍、空氣軟槍與改造操作槍並陳。連警方自己都將結構、材質殊異的物品混為一談,如何讓人民信任未來執法的嚴謹度?

 

這裡有幾篇報導,證明我們不是瞎操心。

 

全台掃蕩6天破獲51把黑槍 官警憂難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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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要抄改造模擬槍,結果地上一堆BB槍。(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商店藏30把長短槍 員警空歡喜

警察查獲店家的BB槍,經測試無殺傷力,因此「空歡喜一場」?這種心態讓人很害怕。

 

如果大家有興趣知道玩具槍業界與政府思維的差距以及各自的論點,可以花點時間觀賞 8 /1在協會舉辦座談會的全程錄影。會議當天的直播收看人數接近二萬人,可見得這個議題受關切的程度。

8/1座談會錄影(地點:玩具槍協會)

 

與會的經濟部和警政署代表一再強調,這個草案還在研議階段。為了減少疑慮,經濟部工業局和內政部警政署又在8/7和8/8各召開一場說明會,向受邀與會的業界代表說明修法旨意。

 

8/7的會議同樣開了直播,錯過的朋友可以觀賞錄影。

8/7座談會錄影 (地點:工業局第一會議室)

 

密集開了三場座談會,官方與民間的訴求似乎一直無法拉近。主要的爭執點在於:

政府將溝通的焦點限制在槍砲條例20-1修文內容,「如果業者對修文的文字有什麼意見,可以提出來給政府部門參考」

玩具槍業者的看法,則根本不認同修20-1條的必要性與適切性。我們主張的理由在三場座談會中表達得很清楚,也可參閱前述的文字敘述。

這裡有一分中華民國玩具槍協會正式發給各單位的公文,可以表達協會的正式立場。

1080017號(槍砲條例-內政部)

對於警政署這次打算修改槍砲條例,不但業界有疑慮,生存遊戲玩家也幾乎一面倒反對。由玩家Jet Lee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的

「反對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連署,

10天左右獲得近5000位民眾參與。連署網頁的近 200則留言,不難看到玩家對政府單位的質疑與不信任。.jpg

事實上自警政署 7 /25預告修法草案以來,網路上有關此議題的討論熱度一直未曾降,而且只要有任何與玩具槍或改造槍枝的新聞發布,總會引起熱烈的討論。

 

最近發生的一個例子,是三峽區永館里的電子看板,在 8月間突然刊登了一段跑馬燈文宣,網友拍照後分享到協會臉書,差點掀起滔天巨浪。文宣中鼓勵青少年於暑假期間要「拒絕菸酒、檳榔、玩具槍、毒品」,將玩具槍與毒品並列,引起公憤。雖然事後可視為基層公務員的無心之過,但也可以看得出來,長期以來受警政單位主導與提供的資訊所影響,各單位對玩具槍的錯誤認知,還需要很長的矯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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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七月半之我到底看到什麼?

 

在與警政署溝通的過程中,可以看到這次修法正式啟動,主要源於 6 /27行政院會的院長指示。

北市反映改造手槍治安隱憂 蘇揆:跨部會速查嚴查

報導的內容提到,「行政院表示,過去有200多枝被改造成有殺傷力的玩具手槍,來源多出於特定的一、兩家玩具手槍業者,已形成治安隱憂」,「蘇揆也當場責成相關機關內政部、經濟部及法務部不待修法,應針對已被鎖定的一、兩家廠商進行速查、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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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資訊看來,院長的指示和所屬部會執行的方向明顯有落差。玩具槍業者在座談會中也曾提醒過這個盲點。如果警方很明確知道改操槍枝的來源,甚至很清楚是哪個工廠製作特定型號的操作槍,依據現行槍砲條例及公告查禁事項,就足夠禁絕這幾款操作槍,為什麼一定要修法,弄得業界人心惶惶?

協會的建議

既然行政院和相關部會已啟動修法程序,這個程序不見得會因為業界及消費者的反對或疑慮而停止。我們建議,如果非修不可,那就一次修好,不要穿著衣服改衣服。補丁式的修法,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滯礙難行,弊多於利。

以下是幾個建議的方向:

一、本體與行為分離的原則

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威權時期的產物,其中條文不乏防止人民持有具殺傷力槍砲侵害他人法益的預防性處罰抽象危險犯來論罪。即便目前全面禁槍仍符合社會期望,但審視常見治安事件,也應知犯罪行為與所使用工具不具備一定關連。例如駭人聽聞的捷運殺人事件、小燈炮事件,每年造成眾多死傷的酒駕肇事案件等,必須遏止的是違法行為,而非涉案的水果刀、酒類飲料與汽車等。

其實早在民國 92年促使玩具槍管理規則廢止的大法官 570號釋憲文,即已在理由書日指出「本體」與「行為」是不同的事,不可因為行為的危險性即作為禁絕本體的理由。理由書中所舉的例子是「菜刀」,這個淺顯的範例,行政部門過了十多年,還是搞不懂。


經典的 570號釋憲文全文在此

就算僅聚焦在改造槍枝這個行為上,以現行或警政署所提草案的槍砲條例 20-1條文,也不可能達到「溯源管理」的政策目標。以下是幾款頗具「殺傷力」的槍,第一款是 3 D 列印成品,後二款是以市售兒童玩具改造。難道因為它們足以改造成真槍,就要公告查禁嗎?

如果要溯源管理,是不是要從最源頭的金屬開始管制?是不是要管制3D列印機 ?即便所謂的「溯源管理」真的定得出精確的管理對象,如果不去除行為的誘因,制定出來的公告查禁清單,只會將犯罪行為(例如改造槍枝)驅趕到更難想像的產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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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建議是,減少改造槍枝,要從杜絕改造這個行為著手。現行的槍砲條例第7條與第8條,對於製造槍枝與改造(土造)槍枝,分別課以不同的刑責,提供不法者以改造槍枝取代制式槍枝的誘因。

其實警方早也發現這個法律漏洞,可惜這次修法,並未從堵住這個漏洞著手。

鑽法律漏洞!改造槍MIT 刑責比制式槍輕

報導中提到「根據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規定,持有制式槍可處5年以上徒刑,併科罰金1千萬,但改造槍枝處罰3到10年徒刑,罰金較少,製造制式槍,七年以上到死刑,併科3千萬罰金,改造槍也較輕;例如攜帶制式九零手槍就處罰比改造仿貝瑞塔手槍刑度重,現在有嫌犯故意槍身、槍管分開藏,辯稱沒有殺傷力,也難怪,查緝到的走私槍枝,逐年遞減,但槍擊案依舊不減,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通通變成MIT改裝槍,警方努力查槍,但也希望修法杜絕槍枝氾濫。」
如果不從改造行著手,即便修法後禁絕所有「操作槍」,也不可能杜絶下一個「XX槍」成為改造對象。

二、玩具槍與槍砲條例分離的原則

台灣的玩具槍業者以生產空氣動能的玩具槍為主,自從玩具槍管理規則於民國91年廢止後,國內業者抓住契機,取代日本業者的地位,成為全球最大的玩具槍出口國。目前台灣業者在低動能(2-3焦耳)玩具槍全球市占率達到六成多。

玩具槍管理規則廢止,雖然讓產業界從「須經警政署同意」的緊箍咒鬆綁,但玩具槍這類的商品,理論上已屬可自由生產製造與進出口的商品,但因其外型與具發射物的特色,很難不被視為特殊商品,很難不受有關單位的特別關注。完全無法律可管理,也有其後遺症。

玩具槍管理規則廢止後,目前的實務上,與玩具槍最常發生關係有二項,一是持有外型類似真槍而有危害治安之虞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此項法律用於規範行為,殆無不宜。

另一個則是此次涉及爭議的槍砲彈藥械管制條例。該條例第4條第1項定義何謂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第 8條則訂有罰則:「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玩具槍如果射出動能達到「具殺傷力」的標準,即符合本法的要件,可依照違反槍砲條例移送、起訴和判決。

槍砲條例制定於民國72年,玩具槍修例訂定於民國81年,顯然將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的空氣槍具殺傷力者適用於玩具槍,是玩具槍管理規則91年廢止後的便宜行事舉措。

其最引起爭議之處,在於條文提到的「殺傷力」並無明確規範。以下節錄的是江榮祥律師在蘋果日報的投書,點出了法律條文不明確之處。

國內實務在具體個案中認定空氣槍殺傷力的標準,主要根據司法院秘書長民國81年6月11日秘臺廳(二)字第06985號函釋「殺傷力係以其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槍械具殺傷力之基準」;至於具體數據,則是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示的「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即「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為斷。 
但,司法院「秘書長」職司司法行政,焉得干預司法審判實務?其函釋,也非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之決議或所選之判例,如何得為拘束各級法院裁判之規範基礎?此外,該函係載「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單位為焦耳)為槍械具殺傷力之基準,亦與「單位面積動能」(單位為焦耳╱平方公分)顯然不同。 

所謂的「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經查是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人員內山常雄於2001年時所著論文,充其量只是他個人研究意見,其結論也是紙筆推算而來,文內未見數據出處、實驗過程、測試標準等事項,焉得僭稱為「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甚且,該文顯係專論「手槍事件關於槍砲鑑定之任務」,亦與「空氣槍」毫無關聯。
內山常雄所著論文引用各國「法律」明定槍械「殺傷威力」基準:英國為「動能12呎╱磅」(約16.3焦耳)、德國為「動能7.5焦耳」、加拿大為「彈速152.4公尺╱秒」,可見「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並非國際公認槍械「殺傷力」之基準。
況且,刑事警察局曾經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發現「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4焦耳╱平方公分,則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因人體與豬體組織構造極為相類,可知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單位面積動能,亦應接近於24焦耳╱平方公分。
因此,國內實務逕將內山常雄個人紙筆推算的數據當作殺傷力判準,實在大有疑義!

文章中提到的 20焦耳/平方公分,以射擊 6 mm BB彈換算,大約是出口動能3.1焦耳。初速動能3.1焦耳的空氣槍即使可以打穿人體皮膚,但這是槍砲條例要立法查禁的槍砲嗎?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就曾對這個法條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槍砲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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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觀點是,雖然基於預防犯罪,對於製造或改造具殺傷力的玩具槍,尚稱有必要性,但部分空氣槍只是動出動能稍微超標,殺傷力輕微,則不應同樣適用於最低刑度二年六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因為這個釋憲令,行政院修改了槍砲條例,但是在第8條的最後一項加了一條條文:「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這部分有點燒腦,有興趣的可自行閱讀司法院公報釋憲全文。

司法院釋字第669號解釋

為什麼大法官釋憲文會提到「殺傷力輕微」?這裡可以分享一些簡單的數字。在真槍的領域中,射擊的動能來自子彈中的火藥,子彈動能並非致傷力的唯一因素,包括彈頭的形狀、材質等都有影響。但為了達到致傷目的,子彈都得到相當動能。普遍來說,手槍子彈的動能在400~600焦耳之間,步槍子彈則在1500焦耳上下 。相較於現行空氣槍的殺傷力標準(初速動能3.1焦耳),都有上百倍甚至數百倍的差距。

所以在大部分國家,空氣槍在一定的初速動能以下,是不被當成真槍看待的。這個准許自由持有的數值,一般是手槍 8焦耳以下,步槍16焦耳以下。

世界各地氣槍動能限制表

台灣基於治安考量,將空氣槍的動能定在 20焦耳/平方公分(初速動能約3焦耳)或有其必要,但廠商製造或消費者自行改裝,只要一超標即犯重罪是否合理?在前述的大法官釋憲即提出質疑過。行政院所增加的「得減輕其刑」的條文,仍不脫輕罪重罰的弊病。

台灣是玩具槍的生產大國,全球主要通路商或品牌商多依賴台灣供貨。但諷刺的是,幾家國際著名的大廠負責人,例如KWC、G&G或WG等,都曾因公司生產的玩具槍動能不慎超標而被槍砲條例移送起訴。

我們舉一個食安領域的例子來說明目前法律不完備產生的荒謬現象。食品衛生相關法規會對食品添加物或農藥殘留等訂有容許值。如果有廠商違反這些標準,會遭到產品下架銷燬、罰款等行政處罰。

最近就有一個例子,COSTCO進口的一批藍莓,因農藥超標全數退運銷燬。但COSTCO絕不會因為藍莓中含有農藥,而被以「意圖殺人」或「殺人未遂」罪名移送。

好市多進口藍莓「農藥超標」 近3千公斤全數退運、銷毀

但是對於玩具槍,一有超出標準,直接面對的就是特別刑法的槍砲條例。以廠商申請進出口通關為例,海關查到超標商品,不會有退運或罰款的問題,因為一律以違反槍砲條例告發,由司法單位移送調查。

對於年產量數以百萬枝計的台灣玩具槍產業,要面對這樣的司法風險,也是世界少見。

將一定動能以下的玩具槍(空氣槍)移出槍砲條例,不但有必要性,也符合司法改革的潮流。

三、治安與產業並重的原則

基於治安的考慮,槍砲條例將玩具槍,包含空氣槍、模型槍等都規範進去了。這是一種很傳統的思維,以為只要一律禁止,自然就能降低持槍犯罪的可能性。但實務上,以玩具槍來說,真正被用於犯罪的,依據刑事警察局資料,一整年改造槍枝涉及槍擊案的件數大約40-50件,絕大多數涉案的槍枝來自特定二個品牌。相對於台灣一年製造數百萬枝玩具槍,內銷量約數萬至十餘萬枝,絕大部分商品與治安無涉。

但是台灣極少數具備槍枝驗測能量的刑事警察局,卻要負責全台送驗的各式槍枝。而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也要為察查玩具槍花費不少人力。這些人力資源的耗用如果有相當大的比例是在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但殺傷力輕微的玩具槍,是不是一種行政與司法資源的浪費?

當警察單位和其他政府單位都預設玩具槍為可能的犯罪工具,自然就帶領出一種「聞槍色變」的氛圍。不但如前所述,合法的生存遊戲玩家或玩具槍業者常因警方發布不完整的訊息而形象受損,即便依據槍砲條例,廠商得依法申請許可製造外銷的權利,也在這種氛圍下被犧牲了。

我們的具體建議是:

1.制定玩具槍產業發展及管理條例:
民國81年制定的玩具槍管理規則係屬行政命令,因違憲於91年廢止。該管理規則除法律位階不足外,最大的問題是玩具槍的定義過於籠統,雖稱為管理規則,但在施行期間,掌有職權的警政署對於製造、進口、販售等不分品項一律不予許可。在此情形下,其他管理條文均形同具文。

事實上玩具槍僅於廣泛名詞,如需加以管理,其管理強制也各有不同。我們建議制定一個以經濟部主管的玩具槍條例,將玩具槍依其動能及態樣,區分為一定動能以下之空氣槍、3焦耳以下的低動能遊戲用槍、無射出物的模型槍等。各給予更精確的定義,制定分級管理辦法。

2.制頒槍砲條例以下的許可辨法:

如果行政院耽心制定新法工程浩大,也可在現行的槍砲條例中進行若干補正,包括:

有關殺傷力的標準應予法制化。

對於具殺傷力,但有實際需求,如專供射擊、競賽或僅供外銷者,應比照十字弓、刀械、槍砲零件等,制定許可辦法。

 

最新進展

以上匯集的資料,都是最近半個多月以來,在多次溝通座談場合及多個網路平台上,消費者與業者對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苦口婆心表達的意見。

政府部門聽進了多少呢?分別由經濟部工業局和內政部警政署召集的座談會(他們說是說明會),主辦單位都信誓旦旦會聽取大家的意見,8月8日與警政署開完會,警政署還鄭重其事寄來了一份會議紀錄,好像警政署已聽到了民間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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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的情形如何呢?在協會收到會議紀錄的差不多時間,內政部已將修正槍砲條例20-1條草案,隻字未改送交行政院審查。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送行政院審查

相較之下,經濟部所屬各單位,包括標準檢局、工業局和國貿局等單位,還認真的召開了內部會議,做成了一個代表經濟部的建議條文,至少在模擬槍的定義下,增加了排除「但藉由壓縮氣體、壓縮二氧化碳、機械彈簧、電池或其組合所釋出動能以推進塑膠彈頭之低動能氣槍,不在此限。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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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這樣的內政部,我們只能說很無奈。接下來的責任就在主管本次修法的政務委員羅秉成身上了。羅政委有沒有足夠的智慧處理這件事,我們會繼續盯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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